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0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梦梦,女,汉族,1993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梦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