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42号原告:北京奥凯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甲13号13幢3层304。
法定代表人:杨真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
法定代表人:闫小兵,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15。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奥凯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奥凯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奥凯文仪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凯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奥凯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