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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好又多超市黄尖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75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系该酒厂副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好又多超市黄尖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五新中路79号(20)。

经营者:金益锡,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好又多超市黄尖加盟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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