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189号原告:张叶青,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彩云,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张叶青与被告李彩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张叶青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张叶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叶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