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482号之一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益采堂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何远凤。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益采堂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