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焦斌屯村97号。
法定代表人:姜虎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古师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沈群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轻风路6号鲁商盛景广场办公A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姜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圣得宝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工业区伟创路与健泰路交汇处向东380米。
法定代表人:刘月玲,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审被告:单县爱贝好童车厂。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区伟创路与健泰路交汇处向东380米。
法定代表人:黄克常,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贝贝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来居上公司)、山东圣得宝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得宝公司)、单县爱贝好童车厂(以下简称爱贝好童车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盖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该案应当由盖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嫌侵权的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山东省,由此应当由盖世公司住所地具有审理专利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阿里巴巴公司已将涉案产品链接下架,相关链接也已经删除,福贝贝公司仍将阿里巴巴列为被告明显系恶意牵拉管辖法院。
1.福贝贝公司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与另外四被告的诉请和案由完全不同,相互之间无任何关联性,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本案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住所地均位于山东,且均与阿里巴巴公司无任何联系,阿里巴巴公司并不是共同侵权人,福贝贝公司在本案中起诉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仅是“删除链接”。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公司有自己单独的知识产权处理程序和投诉平台,福贝贝公司欲达到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删除链接”的目的,仅需在阿里巴巴公司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即可,完全没有理由在本案中追加阿里巴巴公司作为被告。
另外,福贝贝公司已经通过阿里巴巴公司投诉平台进行申诉,涉案链接已经删除,诉讼请求已经不存在。
2.可以预知,福贝贝公司在本案管辖程序处理完毕后开庭前或审理中必定会对阿里巴巴公司撤诉。
福贝贝公司的这种行为涉嫌浪费司法资源,故意增加被告和法院的诉累,不利于解决类似案件的纠纷,福贝贝公司的行为只会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立法规定,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3.如果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会浪费原审法院的司法资源。
福贝贝公司未作答辩。
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阿里巴巴公司未作陈述。
福贝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福贝贝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立即停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089****.9)的行为,并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
2.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销售连接;
3.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赔偿福贝贝公司500000元(包括福贝贝公司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
4.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福贝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后脚组的刹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8年2月1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72089****.9,此专利权迄今有效。
福贝贝公司经初步调查发现,盖世公司将生产的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在阿里巴巴的网站上,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
盖世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印制在侵权产品包装箱和产品标签上,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分别作为监制商、制造商、生产厂商其信息印制在侵权产品包装箱和产品标签上。
福贝贝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的形式,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并制作公证书。
福贝贝公司认为,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福贝贝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盖世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嫌侵权的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山东省,福贝贝公司为使原审法院管辖,故意起诉阿里巴巴公司,涉嫌恶意牵拉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案中,根据福贝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初步证据,福贝贝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后脚组的刹车装置”、专利号为ZL20172089****.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作为原告,指控盖世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在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站上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与爱贝好童车厂,作为监制商、制造商、生产商将盖世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印制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和产品标签上。
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与阿里巴巴公司系共同被告,福贝贝公司在针对五被告均有提出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有权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因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批复)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福贝贝公司已向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盖世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福贝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浙甬业证内字第67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了福贝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从盖世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运营的www.tmall.com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全过程及产品快递包裹外观、快递单和产品拆封后的有关情况。
该《公证书》附件照片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箱及产品标签上均标记有“监制商: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制造商:山东圣得宝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厂商:单县爱贝好童车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阿里巴巴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针对阿里巴巴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应与针对其他被诉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阿里巴巴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
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福贝贝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福贝贝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其中初步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由盖世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运营的www.tmall.com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出售,可以初步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故阿里巴巴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
(二)针对阿里巴巴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应与针对其他被诉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盖世公司上诉主张福贝贝公司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与另外四被告的诉请和案由完全不同,相互之间无任何关联性,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对此,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或与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针对各方诉讼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有初步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系为其他被诉侵权人涉嫌侵权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其他被诉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将与其他被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实际责任如何虽需经实体审理方能最终确定,但就各被诉侵权人或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证明已经达到管辖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故针对盖世公司、后来居上公司、圣得宝公司、爱贝好童车厂和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盖世公司关于本案不应合并审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福贝贝公司可以选择向被告之一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36号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为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贝贝公司对管辖法院的选择,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盖世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在先立案的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盖世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阿里巴巴公司是否删除了相关链接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认定,在管辖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盖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3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鹿伟玲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8月12日涉案专利“一种后脚组的刹车装置”(ZL20172089****.9)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后来居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圣得宝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单县爱贝好童车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山东盖世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专利权人同时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否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确定管辖裁判观点专利权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具体诉讼请求且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在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初步证据,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构成管辖连结点。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