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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经济开发区怡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民初7694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经济开发区怡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怡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694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怡美超市,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城宇广场******。

经营者:陈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怡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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