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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杰良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72号
案件名称青岛杰良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杰良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小西节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杰良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周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于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华,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大石塔三社。

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小西节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江北区红盛路18号14-1。

法定代表人:隋福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杰良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小西节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渝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重庆格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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