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孖口涌路2号之一首层B。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孖口涌路2号之一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介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穿戴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介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1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凉介贸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凉介贸易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内,本案也不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来穿戴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凉介贸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凉介贸易公司、凉介科技公司涉嫌侵害未来穿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专利民事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已不受理此类案件。
因此,凉介贸易公司以其住所地为由提起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凉介科技公司未作陈述。
未来穿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未来穿戴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犯未来穿戴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及模具;
2.判令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赔偿未来穿戴公司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3.判令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未来穿戴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实用新型专利“挂脖式颈部按摩仪”的专利权人,拥有全球410项核心专利,有超过30家门店销售,并进入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
未来穿戴公司曾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多个奖项。
凉介科技公司生产制造、凉介贸易公司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凉介肩颈椎按摩器颈部按摩仪多功能家用斜方肌智能脖颈脖子护颈仪”落入未来穿戴公司专利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依法应当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以及模具,赔偿未来穿戴公司损失。
凉介贸易公司作为凉介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磊,王磊之前是未来穿戴公司的员工,其应当明知未来穿戴公司专利申请的事宜,涉嫌恶意侵权。
凉介贸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凉介贸易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可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本案中,凉介贸易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凉介贸易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凉介贸易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三款“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该类案件。
本案所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即属于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而凉介科技公司、凉介贸易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下辖佛山市顺德区,则本案亦属于由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的广东省内相应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再具有管辖权,凉介贸易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凉介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周桂荣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明月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71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周桂荣、李锋法官助理:蔡明月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8月26日涉案专利“颈部按摩仪”实用新型专利(ZL20192250xxxx.8)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凉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凉介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法律问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