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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慢慢挑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民初79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慢慢挑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慢慢挑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796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慢慢挑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南蔡中心街。

经营者:陈士昌。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慢慢挑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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