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41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安优诚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杜佳哲。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广鸿汽车用品商行,经营天津市河北区。
经营者:刘振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安优诚日化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广鸿汽车用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2021年8月13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大伟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