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35号原告:郭如娟,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依苗,女,200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郭如娟与被告吴依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同年7月29日,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如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如娟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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