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静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79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静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静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791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嘉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静霞,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静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