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95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木金,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木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八匹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