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恒诺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凤城路2号西1幢。
法定代表人:张喜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楠,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凤城路2-西2。
法定代表人:张喜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楠,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瑞湖城北段5号楼底层东首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张金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上诉人杭州新恒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诺公司)、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欧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恒诺公司、恒诺公司以其已与欧力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共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恒诺公司、恒诺公司均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杭州新恒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杭州新恒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杭州恒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