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782号原告:陈晓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炜霞覃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吴家塘镇鑫塘路6-67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黄海涛。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邵武市炜霞覃百货店、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陈晓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晓萍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