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86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雅宝国际广场4栋1903室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被告:新乡市经开区德味地锅鱼饭馆,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兴庄社区117号经营者:王德靖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经开区德味地锅鱼饭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