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43号原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朱维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凡,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泽之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北三道南侧、东五街东侧(洪泽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兴五路北侧、旺旺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赵爱军,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原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泽之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赵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7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淮安市水之恋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淮安优活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赵爱军的起诉。
2021年8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淮安泽之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原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