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涟水雨目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涟水雨目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涟水雨目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5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雨目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金城路23-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海娟。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涟水雨目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并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