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1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河区苏皖茶庄,住所地淮安市。
经营者:季建风。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涟淮安市清河区苏皖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于当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