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712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静,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