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409号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瀚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远东大道66号宜兴国际环保城68幢1315号。
法定代表人: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与被告宜兴冠龙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被告宜兴冠龙阀门有限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科瀚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8月9日,原告冠龙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冠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