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722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50225(1/3)。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遵,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商水县白寺镇市场汇源鞋店经营者。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