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891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该公司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二期J#-1-216。
经营者:鲍乾。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泉山区梅之冬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