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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唐珍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唐珍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珍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知民初137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于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珍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珍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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