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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4号
案件名称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仑苍大道17-203)。

经营者:董光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安市仑苍董光军水暖配件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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