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358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2号东部工业区B2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奇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第2、3栋1205、1207房(集群注册180382)。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奇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长沙奇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12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长沙奇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即已注销,因此原告在起诉时长沙奇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额退还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希雅书 记 员 周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