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686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缤年箱包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天成嘉园小区13号楼6单元1101室。
经营者:黄志南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缤年箱包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