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29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淼,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款项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