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36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红万家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五湖路566号1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YR0LN6J。
经营者:张术红,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红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