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97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东段老百姓大药房,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冯柳村。
经营者:刘杰。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东段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