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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徐州麦麦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州耀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12民初8922号
案件名称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徐州麦麦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州耀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徐州麦麦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州耀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德伟;义乌市濯泽商贸商行;张文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922号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一区C栋209。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麦麦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2C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乔录权。

被告:徐州耀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2C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伟。

被告:王德伟,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义乌市濯泽商贸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傅宅一区11幢2单元(自主申报)。

经营者:张文强。

被告:张文强,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麦麦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州耀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德伟、义乌市濯泽商贸商行、张文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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