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933号之一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远东北路1515号龙洋工业园区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THOMASKENDALLKNUTSO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48号3单元4-3号。
经营者:张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2021年8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胡琛罡审判员 王 潇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