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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5933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933号之一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远东北路1515号龙洋工业园区1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THOMASKENDALLKNUTSO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莹,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48号3单元4-3号。

经营者:张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2021年8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张宇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胡琛罡审判员  王 潇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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