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70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战兵,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战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