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77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莺殷,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丽能板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57、59、61、63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LFWH1U。
经营者:谌丽,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吟,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丽能板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