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96号原告:冯煤山,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聪颖,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科亿宏电动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亮,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煤山诉被告莱州科亿宏电动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冯煤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州科亿宏电动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煤山撤回对被告莱州科亿宏电动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煤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