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2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瀚林,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金英小吃部,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朝阳购物中心**。
经营者:史金英。
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金英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