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806号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6号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PH0569N。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889号南山明珠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217749475。
法定代表人:陆华菊,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人客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