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刘行波建材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雷捷商业广场内。
经营者:刘行波。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刘行波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