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8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东城佳美百货超市,住所地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
经营者:洪永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铜山区东城佳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