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736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洛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粮油市场C7区6、18号。
法定代表人:高蕾。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徐州洛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