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796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星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五金机电广场30幢A20(门头名称:金元油漆防水建材)该店一侧:今世缘国缘成兵烟酒。
法定代表人:石金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星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星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