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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231号
案件名称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北门外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4MA0A9G973M。

经营者:马艳杏,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因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期间,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与弘奇永和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卢龙县永兴和豆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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