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3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华威超市,经营场所冠县北馆陶镇东街。
经营者:王俊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冠县华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县华威超市以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冠县华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冠县华威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冠县华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