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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祥与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881号
案件名称邓玉祥与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玉祥;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81号原告:邓玉祥,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谊1路1号第4栋首层之六。

经营者:卿春香。

原告邓玉祥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吸顶灯(环抱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4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玉祥表示其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志承灯饰厂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玉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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