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383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木兮日用品经销部。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古城营镇花台村1组21号。
负责人:李喜粉,该经销部经营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邱县木兮日用品经销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