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0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阿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阿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