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370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乐都玩具批发中心。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福民委15094-02-4。
经营者:王艺贸,业主。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塔区乐都玩具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