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114号原告:邢台澳朗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南张家屯。
法定代表人:赵防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凯,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被告:沈永会,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威狼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武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澳朗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凯、沈永会、邢台威狼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邢台澳朗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澳朗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澳朗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邢台澳朗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月花审判员 王华青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