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3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桂芳,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朱桂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